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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以来,农村土地利好政策可以说是接二连三,先有宅基地“三权分置”、存量建设用地权力下放、设施农业用地更加灵活便利,后有全面完成土地确权、研究制定落实承包期延长30年的具体政策,等等。 这些土地政策是国家惠农益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持农村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广大农民为之欢欣鼓舞。但关于农村土地有些农民群众确实还存有疑问,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梳理3个热门农村土地法律问题。 家里老人前几年去世了,留下了房子还有地,我的妈妈去世早,姐姐也早嫁人了、不在村里。我现在在城里打工,户口也迁过来了,想问我还能继承老人的承包地吗? 这是不能继承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两种类型。以家庭方式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不能继承,因为也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家庭中某个成员去世,但作为承包方的“农户”还存在,所以不产生继承问题。此时该户内其他成员都是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这也有助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当承包土地的家庭成员都去世了,也就是家庭整体消亡的,其承包的土地也不允许继承,而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重新分配,用于解决“人多地少”的矛盾。 《农村土地承包法》也规定了家庭成员可以继承的两种情形: (1)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所以,土地承包人死亡,只有两种情况下继承人可以继承:承包的是林地,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咋理解? 我大哥新娶了媳妇,去年生了孩子,想分家。我爸爸就到村里想以新生娃的名义再分点地,正好我们兄弟几个分家。可是村委会说有“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不能给分地,是这样吗? 村委会的说法没错,国家确实有这样的政策。希望这位网友能理解,这个政策也是为了稳定农民与土地的关系。至于政策的由来以及如何具体理解,今天就来详细说一说。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是我国农村继包产到户之后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该项制度最早始于1987年的贵州省湄潭县,后逐步得到中央的肯定和推广。从1993年到现在,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法律、法规,将这一制度予以制度化、法律化,例如《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农村土地承包法》都有相关规定对该项制度给予肯定和贯彻。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是在家庭承包的期限内,家庭成员对承包合同项下的土地平均享有份额,家庭成员因新生、娶妻等而增加人口的,不增加承包地;家庭成员因死亡、外嫁等原因而减少人口的,也不减少承包地。 我二姐嫁到别的村了,可是户口没有迁过去,现在我们村要进行新的土地确权,要分地,我二姐还有份吗?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外嫁女户口没有迁出原家庭,亦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其仍属于原家庭成员并平均享有原家庭的土地份额,原家庭的新生人口并不会将外嫁女的土地份额抵顶,而是会稀释家庭成员平均享有的土地份额。因此,这种情况的外嫁女是可以依法主张土地承包权益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方式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也做了规定,确认了农村土地承包方为农户、单位和个人,并确认“户”在人口范围的划定上与中国传统的家庭基本一致。 所以,当家庭作为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时,家庭成员的一人或几人的死亡或外嫁或迁出并不影响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占有、使用和收益。 本文来源: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中国乡村之声《举案说法》